第一条 中国测绘学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测绘学会下设的二级机构,是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推动地下管线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第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和本会会章的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协会后颁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凡从事与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规划、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石化、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工业管线等行业的规划、设计、勘测、施工、探测装备、软件开发、管材生产与经销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承认本会会章,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法人或其他负责人为本会团体会员代表)。
个人会员:与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认本会会章,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第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籍自行注销。
第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第十条 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和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秘书长对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办事机构,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等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来源:
(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会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务委员会提交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由挂靠单位代管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会章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修改后的会章,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测绘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测绘学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测绘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测绘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中国测绘学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21号(中国煤地大厦),邮编:100038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自2005年8月20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测绘学会批准后实施。会章未尽事宜,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