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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7月1日 |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

为避免随意、重复挖掘城市道路,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成区范围内的供水管网、排水管网、信息网、电力网及其他管网设施的建设,必须要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其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新建或改建道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之管网建设单位,管网建设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道路。

三、各管网建设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挖掘计划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计划统筹安排,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报交警部门同意。新建道路竣工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挖掘,已建道路二次挖掘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挖掘时间原则上统一在每年的79月份。

四、道路挖掘实行公示制度,挖掘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示挖掘位置、面积、期限,公示时间为一周。应急抢修等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或先行合理处置,但必须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且在48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为确保管线设施安全和道路挖掘后修复质量,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市政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道路挖掘和基础层修复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委托合同直接支付,路面修复费用从道路挖掘修复费中支付。

六、在城市道路挖掘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2、挖掘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3、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4、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5、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6、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7、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小区道路挖掘应避开晚上和中午两个休息时段,尽量减少对市民的影响。

七、挖掘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周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道路、绿化等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市政、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的,方可恢复通行。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与监督,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并处罚。

1、未经审批进行挖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2、经过审批而未按规定进行挖掘或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兰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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