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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9月8日 | 来源:UPCC

建质〔20101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7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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