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气爆造成28人死亡、302人受伤,至少2人失踪,城市公共设施、人民财产损失难以估计,俯瞰爆炸现场,道路被一路炸翻,一眼难见尽头,直如被炮弹摧折的战争场景,惨不忍睹。对这次事件,应从厂商、地方、台当局三个层面,全力追究责任、全面检讨政策、全盘检修法规,绝不容几乎布满台湾城市各处的油气管线成为地下炸弹,威胁人民的生命财產安全。
首先,必须就两个层次究责,才能确保历史不再重演。第一层次要追究厂商与单位管线申报的义务,消除资讯盲区。高雄气爆事件中,涉案的荣化竟出现三大离谱,一没有巡检管线的钥匙、二和台“中油”也没有维修合约、三没为该管线投保意外产险。就算没有这次气爆事件,荣化的三大离谱,不啻是告诉大家,荣化存心让这条历时30年的地下管线摆烂,看它什么时候会出事!
更致命的是,高雄市列管的地下管线中,竟无荣化这条管线的记载,发生漏气时,只向“中油”与欣高瓦斯沟通,最后还是荣化领班恰巧经漏气现场,才知发生漏气事件而关闭管线,但为时已晚。第四离谱演变成荣化认为维修责任在“中油”,“中油”认为维修责任在荣化,这二不管外,加上了高雄市竟不知有此管线的三不管,终于让荣化的管线成为民眾枉死的幽灵炸弹。
这次悲剧,已让大家见识到地下管线的资讯不足、管理监测不周、协调机制不佳等诸多问题,必须逐项改正,但三不灵,很大的原因是来自于在地下管线管理上,存在类似荣化管线这种三不管的盲区,这个关键盲区必须优先消除。政府当然要落实执行地下管线资讯系统的调查与建置,但这单向的作业,仍可能有漏网之鱼。应同时针对所有拥有可能肇成重大公安意外的厂商,课予资讯透明化义务,课予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管线及维修纪录的义务,否则即予重罚,加强厂商的责任意识,不容幽灵管线的存在,双向的消除资讯盲区。
第二层次究责,应针对大气爆当晚“消失的3小时”,追究第一线单位的责任,并授与地方政府“危险断源”的强制裁量权。
以责任论究,高雄气爆事件,台当局与地方政府都脱不了关系。但高雄市政府做为第一线的管理执行单位,从事件一开始就把责任指向“经济部”,令人难以苟同。1997年高雄“中油”管线工程曾引发气爆,造成14人死亡。那次悲剧催生了“共同管道法”,可惜的是,这部共同管道法五臟不全,并不能在17年后免去这场更可怕的气爆悲剧。
但从共同管道法中,就可看到台当局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依该法第四条,台当局负责的事项,主要在法规、政策之订定,偏向通案性、长远性的规划端;而该法第五条,除了规定“直辖市”本身的法规订定与系统规画由其负责外,更在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负责“‘直辖市’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由此可见,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单位的高雄市政府,其责任偏向管理执行端。但在这次事件当中,高雄市政府在晚间8点46分民眾报案后的要命3小时内,当断不断、协调连系与指挥系统混乱迟顿、加上面对一步步接近的危机时,表现出的轻忽,这些危机处理的失当,高雄市政府都难以卸责。
但这也显现法制面上的不足,对类似的重大危机应该要有更明确的法源,可以赋予在第一线的高雄市政府,採取强制性的紧急处分,进行“危险断源”。包括不必等待完全确认,即可勒令所有构成可能危险源的单位,立即採取关闭供气等必要防护措施。
2009年的88风灾,促成了灾害防救法的修正,台军部队将灾害防救列为中心任务,赋予相关单位更多积极性的要求。在心态上“料敌从宽、御敌从严”成为防灾新观念,政策执行上,灾防单位採取了“超前部署、预置兵力”的新作法,各部队也建立“不待命令,直接救援”的新准则,而大规模的预防性撤离,虽造成民眾不便,多次实证证明,许多採取预防性撤离的地区,仍发生许多土石流冲毁民宅的情况,但因人员已撤离,财产损失虽有,至少减少了人命的伤亡。这是八八风灾人民用血用命换来的教训。
这些观念,甚值此次气爆事件参考。如果8点46分高雄市政府接获报案时,就能有“料敌从宽、御敌从严”的态度与权限,这个悲剧发生的可能性将会大幅降低。
这次高雄气爆,民气再度沸腾,台当局应重塑心态、重建法制,建立周延完善SOP应变危机,勿让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