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地下管线管理现况
地下公共管线种类繁多、特性复杂各种管线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影响都市安全与国人之生活质量,甚至影响政府形象与国家竞争力。其主要种类说明如后:
1.以电信而言:有电话管道、电话线路、信息管道、信息线路;又分电信、警讯、军讯、铁路电信等;又分对线铜缆、光签电缆、市话干支线路、长途电信线路、配线电缆、中继电缆、气压感应器、气压监视器、监视盘、分歧点、电缆接头、交接箱、终端箱、电杆、撑杆、横木、拉线、地钮、大中小人孔、手孔…。
2.以电力而言:有输电系统之超高压线路(345kv),特高压线路(161kv、69kv),配电系统之高压配电线路(22.8kv、11.4kv),低压配电线路(220v、110v);又分旧式的充油电缆、新式的交连PE电缆,各系统皆有其不同的电缆接续匣、被覆保护装置、支撑铁材、接地标准、高压手孔、高压人孔、低压手孔…。
3.自来水则有:各类管线、制水阀、排泥阀、逆止阀、排气阀、减压阀、地上救火栓、地下救火栓、人孔、管塞、管帽、水压监测站、加压站、水质监测站、配水池、净水场、水井…。
4.瓦斯管线有:各类管径及材质之管线、丁字管、伸缩管、缩管、弯管、钢帽管、铸铁管、套管、单孔套管、双孔套管、PE接头、转换由令、转换平口、牙接平口、各类塞头、钢管球阀、钢管塞阀、铸铁管、闸阀、球塞阀、逆止闸阀、配气站、储气站、接气站…。
5.雨污水管线有:重力管、压力管、联络管、预留管、各形人孔、阴井、清除孔、抽水站、扬水站、污水处理厂、水肥投置站、截流站、汇流站、管渠、明沟、暗沟、箱涵、管涵…。
其它各种管线诸如水利、油管、综合等管线,也各有特性错综复杂,正因管线复杂,性质差异太多,管理不易,所以各类管线之数据库建立,欲统一规定纳于同一数据库中,真需大费周章而困难重重,但也正是发挥国土信息系统(NGIS)功能所长之处,如何整合地下管线数据,达到资源共享之目的?如何将道路管线统一挖掘埋设?如何将管线图资正确快速的透过查询系统,告知道路管理者与管线单位?皆是管线数据库的理想,也是时代之趋势,更是吾等必须克服万难,拼力达成的目标。但上述之每种管线花样繁多品目复杂,只单一管线分类就已纠缠不清,何况八种管线汇于一堂,只有从唯一的基本功课「书同文、车同轨」开始,建立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是颇为重要的课题,其基本功课就是「标准制度」。
「管线数据库标准制度」则是该数据库之共同语言,如何让地下密密麻麻的管线纳入管理,如何使其不互相冲突,不仅要避免地下管线立体之冲突,而亦应避免设计图、平面图、管理图、图示、图例的竞合;1999年经行政院研考会标准制度分组审查通过「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标准制度」。而90.8.2行政院长核定「公共设施管线统一管理策略具体措施」乙案,更将「国土信息系统基础环境建置计划」项目列管。
营建署曾于民国77年完成「道路地下管线埋设信息系统可行性分析规划研究」,研拟台湾地区各类地下管线数据纳入计算机管理之可行性。79年内政部成立「国土信息系统推动小组及九大数据库分组」,81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线数据库建立先期规划研究」, 82年完成「标准制度订定方法之研究及电信管线数据库标准制度订定」,83年完成「公共设施自来水管线标准制度之研究」,84年完成「公共设施污水雨水下水道瓦斯管线标准制度之研究」,84年选定台北巿「文山区公共设施管线信息系统示范计划作业」,85年完成「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整体规划及其标准制度规范订定之研究」,86年度完成「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数据建文件示范计划之研究」,87年完成「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管理系统基础模块建置计划」,「管线数据库申挖系统」软件之验证,88年完成「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典」上网,「公共管线数据库标准制度」发布实施,89年度完成「公共管线数据库查询系统」之开发,「公共管线数据库申挖系统」之开发,「台中市、新竹市、嘉义市示范区数据库建置及验证」。
90年度完成「公共管线数据库申挖查询系统窗口版(CUM301,CUM302)」免付费程序,「共同管道查询系统软件(CUM304)」程序之开发,「高雄市GIS之公共管线数据管理系统整合计划」,「台中市管线数据库之建置计划」,「台南市管线数据库示范区数据建置及验证」,「嘉义市、新竹市管线数据库建置示范计划之验证」,「台北县芦洲及三重市之管线数据库建置计划」。「台北巿管线数据库更新计划」。公共管线数据库之观念始于民国77年,而于81年开始随「国土信息系统推动小组」全面启动,至88年8月「标准制度」通过,随基础建置免付费软件「查询系统(CUM301)、申挖(CUM302)」之开发完成,是为另一纪元之开始,全台湾各县市已迈入GIS管线数据库管理之时代。
公共管线数据库之推动,事先必须有一全盘性之整体规划,确切了解各管线之标准制度,多年之推动经验与专家先进与各管线单位实务之探讨,对于各管线与管理图层间之数据转换格式规定,也透过数据转换验证,会议、专家研讨,而确定以美国SDTS(Standard Data Transfer Specification)格式规定为该数据库之转换标准之目标,也就是接口数据流通标准,以减少因不同软件开发产生的数据不能流通及产生错误的困扰,但应有阶段性之分别即于八十六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线数据库数化建文件示范计划,验证成功SDTS之标准转换模式,但由于SDTS格式颇为复杂又占用容量空间,因此于八十八年二月行政院研考会「标准制度研讨会」项目研讨后,放弃坚持SDTS之交换格式,改以尊重地方自治,道德劝说暂以较简易之「UIF格式取代SDTS格式」。在数据库建置与管理上应有「整体规划、分散建置、需求管理、因地制宜」之观念。
数据库标准制度系依据国土信息系统标准制度分组订定之标准制度作为大纲,再配合数据库之特性,订定数据库之实质内容。兹介绍如下:
一、标准制度之精神订定标准制度之目的在于提供各类管线数据库之生产、管理及使用单位一个共同遵循之作业规范,使数据之流通能达到统一、方便、快速之目的。该数据库并以下列四项作为公共管线标准制度精神:
(一)遵守「标准制度建立工作项目」之八大项工作内容。
(二)图资内容以满足「道路主管机关」之需求为主。
(三)该标准即为各管线单位在对外交换时之「交换标准」。
(四)管线权责单位自订之标准应涵盖该「标准」之内容。
二、标准制度之实质内容:包含下列八项
1.数据分类编码:主要区分大、中、小、细类。举例而言,8010101即为电信管线数据电信系统之管线; 8040302为下水道管线数据合流系统之人手孔,8060102为水利管线灌溉系统之闸门,8050101为瓦斯供气系统之管线,以此类推,以订定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及其附属设施之编码。
2.常用地图类别:该数据库建议基本图优先序如下: a.都市计划区凡有1:1000数值地形图者,优先使用。b.都市计划区有细部计划者,使用1:1000都市计划图。c.都市计划区有主要计划且完成地籍图重测者使用1:1000地籍图。d.中华电信公司1:500数值地形图。e.都市计划区有主要计划但未完成地籍图重测者,使用1:3000都市计划图,参佐地籍图及1:5000相片基本图。f.非都市计划区,使用1:5000及1:10000数值地形图。
3.图例线号、符号及颜色标准日后与基本地形图套绘其图层表现上有五种线号规格。各管线对外传输之有关颜色之规定,各管线内部可使用多色绘制,对外则以单色传输。公共管线数据库名词定义系针对在标准制度订定时所出现有关各管线数据库之名词加以解释,其余部份则尚待各相关单位视其需要再行增补。
4.数据质量检核:任何数据库中之图文件数化完成后,其成果之完整性,真实性及数化精度等均需检核以确保数化之质量。图形文件数化应以与原图相符为目标,而与原图之精度无关。数化质量之检核时机宜在完成数化后及进入数据库之前实施,而数化执行单位亦应检附原图、数化所使用之仪器名称及方法以供参考,检核数化数据时至少需注意以下三原则:(1)数化所用仪器之精度是否适合(2)数化后绘出之数化图与原图比较有无遗漏或不符。(3)图档抽样检查比例至少10%
5.数据文件传输:数据库依据标准制度分组订定之空间数据传输标准交换格式初期以SDTS交换标准为目标,其后以UIF格式为统一规范。
6.数据安全管制:依据阅览安全,使用者限制及功能限制拟定。
7.相关作业法规:参考国土信息系统标准订定与维护作业程序、行政机关电子数据流通实施要点、政府信息公开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台湾地区地下管线管理法规体系
台湾地区公路工程设施常须受理自来水管、瓦斯管、电信、电力管路等之埋设、由于施工质量不良及管理不当,常导致路面满目疮痍,屡遭人诟病,不仅影响政府威信,也使得工程师的协调管控能力受到质疑,希藉由相关地下管线管理法规说明,以期能有助于改善此项沉积已久之问题,并间接促进国人行的安全舒适,与国家资源之更有效应用。
2.1市区道路管理规章
依据市区道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道路管理规划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院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因此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政府须订定各别所需之市区道路管理规则。本单元以台北市、高雄市等二个院辖市,以及嘉义市省辖市,花莲县之县政府相关管理规章,说明主要内容摘录于后。
2.2 院辖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
台北市及高雄市所制定之市区道路管理规则所包含内容相似,主要可分为名词定义、市政府内各局处之职掌、以及实施道路管理业务之工作要点等,以下分就台北市与高雄市之市区道路管理规则与铺面管理与养护之内容予以说明。
一、台北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
该规则所称市区道路,系指台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并包括其附属工程在内。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挖、填土之边坡。路面系指承受车辆、行人行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专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机构所兴建,专供所营事业本身运输之道路。产业道路系指为运输及促进农业发展所需而修筑之道路。设施管线系指电力、电讯、自来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气、通讯、控制、电视、电缆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管线。共同管道系指设置道路内之道路附属工程,用于容纳二种以上公用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台北市政府按业务职掌授权所属工务局、交通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及警察局管理,其对市区道路管理之主管业务划分如后:工务局: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挖掘、共同管道之设置、使用、管理维护及公共设施使用道路、建筑使用道路等之管理。交通局:公交车事业机构营运路线及其沿线使用道路,设置站位、站牌、候车亭、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维护,停车场之管理及国民或公私事业机构申请兴建收费道路或专用道路之核定及管理。环境保护局:市区道路之清洁维护。建设局:产业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及管理。警察局:违反道路交通障碍之处理及其它有关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理。道路障碍处理涉及工务等有关业务者,分由台北市政府各有关机关办理。
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应就市区重要道路,参照后列原则实施道路使用现况调查:1.依市区道路等级不同,定期实施交通量调查,并加分析及预测。2.现况调查项目包括几何设计、路面状况、行车速率及延误因素。3.调查完毕应评定各路段之服务水平,据以作为规划及改善之参考。
市区道路范围施筑各项工程,施工地段应设置安全设施,其设置标准另定之。道路狭窄或交通量频繁之街道,应以夜间施工为原则。市区道路修筑、改善或养护期间,应维护工地四周环境整洁并尽量维持通车。如有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之必要,施工单位应预为策划,并协调交通局、警察局。依据施工之交通维持规定管制或禁止通行者,除应设置交通安全措施外,并应将管制范围、绕道路线及施工期限公告周知。
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对辖区道路以及道路内之共同管道,应负责经常养护,以保持各项设施之完整,遇有灾害或意外毁损,应迅速检修,以维畅通。共同管道内之公用设施管线,由管线机关(构)负责维护管理共同管道之照明、通风、排水及保全等附属设备由道路主管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并订定维护管理相关规定。道路养护工程应以自办为原则,如确因工程数量较大,设备不足,或必须争取时效者,得雇工或招商办理。
市区道路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时,应分段或分边施工,尽量维持通行,其维持行车部分之车道,应设明显标示,并注意相邻处之安全。原有道路加铺新路面时,应注意路拱及侧沟进水口排水情形。埋设于道路之地下管线、人孔、水阀盒等附属设施,施工单位应通知原敷设单位且同时配合改善,使其顶面与路面齐平;必要时得由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所需费用由敷设单位负担。
二、高雄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
该规则所用名词定义,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度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挖填土之边坡。路面系指承受车辆、行人行驶(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专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机构所兴建,专供所营事业本身运输之道路。高雄市政府按业务职掌授权所属工务局、建设局、警察局及环境管理处分别处理,其对市区道路管理之主管业务划分如后:
1.工务局:(1)市区道路市法规之拟订事项。(2)市区道路长期性发展计划之审议及拟订事项。(3)市区道路数据之收集及统计事项。(4)市区道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市区道路核定之拟议事项。(5)公路路线系统穿越市区之道路及都市计划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计划之拟订及实施事项。(6)区道路使用之管理事项。(7)区公所办理道路修筑、改善、养护计划之审议、监督、辅导或代为拟订事项。
2.建设局:(1)国民或公私事业机构申请兴建收费道路或专用道路之管理事项。(2)公交车事业机构营运路线之核定事项。
3.警察局:(1)现有道路之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与维护事项。(2)停车场之管理事项。(3)道路交通管理及道路障碍之处理事项。
4.环境管理处:市区道路及其沟渠之清洁事项。
前项业务划分如涉及两个单位以上之事项,由主管机关协调其它有关单位办理。
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应就市区重要道路,参照后列定实施道路使用现况调查:1.依市区道路等级不同,定期实施交通量调查、行车速率及延误因素。2.现况调查项目包括几何设计、路面状况。3.调查完毕应评定各路段之服务水平,据以作为规划及改善之参考。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对辖区道路以及道路内之共同管道,应负责经常养护,以保持各项设施之完整,遇有灾害或意外毁损,应迅速检修,以维畅通。
市区道路狭窄或交通频繁之街道,于修筑、养护或改善时,应以夜间施工为原则,其施工地段应设置各项安全措施,并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之规定办理。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对辖区道路,应负责经常养护,以保持各项设施之完整,遇有灾害或意外毁损时,应迅速检修以维交通。市区道路修筑、改善或养护期间,如须管制交通或断绝交通时,应事先协调警察局预为策划,将管制范围、绕道路线及施工期限公告周知,并于施工路段依规定设置必要之标志。
市区道路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时,仍须维持行车者,其维持行车部分之车道,应设明显标示、标志,并注意相邻处之安全。原路加铺新路面时,应注意路拱及排水情形,地下管线之人孔、水阀盒、中心桩等附属设施,施工单位应通知原埋设单位配合改善,使其顶面与路面齐平,以利交通及市容观瞻,逾期不改善者,由施工单位代为改善,并收取改善费用。
2.3 县及省辖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
台湾省辖区之县及省辖市等地方政府对于执行市区道路管理维护作业之法令依据,本以「台湾省市区道路管理规则」为准,然而随台湾省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精省),「台湾省市区道路管理规则」亦于民国90年12月31日终止使用,各县及省辖市政府则须各自制定其市区道路管理规则或自治条例。经搜集省辖市及县等市区道路管理规章包括嘉义市及花莲县等政府所制订者,于台中市为管理规则,嘉义市则为自治条例,二者虽于法规层级上略有差异,但前者与前述台北、高雄二市之管理规则相仿,主要内容皆包含名词定义、权责划分与作业要点等。其法令内容分述如下。
一、嘉义市市区道路管理自治条例
该自治条例所称市区道路,系指嘉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并包括其附属工程在内。路基系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挖、填土之边坡。路面系指承受车辆、行人行走部份,在路基以上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专用道路系指各公私机构所兴建,专供所营事业本身运输之道路。产业道路系指为运输及促进农业发展所需而修筑之道路。设施管线系指电力、电讯、自来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气、通讯、控制、电视、电缆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管线。共同管道系指设置道路下,用于容纳二种以上公用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嘉义市政府按业务职掌授权所属工务局、交通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业务划分完全与台北市政府市区道路管理规则相同,故不赘述。
二、花莲县道路管理自治条例
该治条例依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基于花莲县道路管理之需要制定之。本自治条例所称之道路,系指花莲县辖内之市区道路、县乡道及一般村里道路。本自治条例所称道路主管机关为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县道除委由公路局代养者外,其余由本府授权各乡(镇、市)公所管理。
花莲县之道路主管机关与管理机关之权责划分如后:(一)主管机关:有关县辖道路县规章之拟订事项。执行中央及县预算办理县辖道路之修筑、改善及养护计划之审议与其它事项。有关县辖道路及交通流量数据之搜集及统计事项。有关县辖道路管理之监督及辅导。(二)管理机关:有关辖区内道路自治规约之拟定事项。有关辖区内道路之修筑、改善及养护计划之拟订与其它事项。有关辖区内道路之管理事项。主管机关核准人民或团体兴建道路时,应明定其管道权责。 管理机关应于年度开始前,视实际需要拟定道路及附属设施之修筑、改善及养护计划,报经本府核备。本府应于工程施工中加予监督,并于年终了时,予以考核。前项修筑或改善计划应包括市区道路条例第三条规定之附属工程。管理机关设簿登记道路及其附属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设施之有关资料。
花莲县之道路干支线之区分如下:干线道路:供车辆直接通过之主要道路、国道、省道及林园道路。支线道路:供两旁人车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前项区分规划完成后,主管机关应公告之,管理机关应配合办理。变更时亦同。
主管机关应定期实施重要道路使用现况调查。前项现况调查应包括几何设计、路面状况、行车速率、交通流量、延误因素及肇事记录。调查完毕应评定各路段之服务水平,据以作为规划及改善之参考。
道路修筑、改善或养护期间,应尽量维持通车,并应加强安全措施。如须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施工单位应会同警察机关将管制或禁止范围、绕道路线及期限予以公告,并设置必要之警告标志。修筑、改善或养护路幅狭窄或交通量频繁之道路,应尽量利用夜间分段施工,施工地段并应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设置各项安全措施。人民或团体自行修筑道路,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完工后路权应移交所辖管理机关,移交时应知会建管单位。管理机关对辖区道路应负责经常养护保持各项设施之完整,遇有灾害或意外毁损时,应迅速抢修,以维道路畅通。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时,仍须维持行车者,应明显标示维持行车之车道,并设置警告标志。道路加铺新路面时,应注意路拱及侧沟排水,并通知在道路下埋设管线单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阀盒等设施,使其顶面与路面平齐,未齐平部份应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致发生事故者,管线单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新设、拆迁、换修管线或其它使用,需挖掘路面时,应先向管理机关申请许可。道路挖掘埋设管线管理办理法由本府另订之。前项新设、拆迁及换修时,应将该路段原有管线尽量埋设地下。获准挖掘道路者,应缴纳路面修复工程费,管线单位施工后,应将挖掘道路回填、夯实,并施作防尘处理后,交由管理机关代为修复。经核准修复者,应于完工后即行办理,并负责保固一年。前项经核准径予修复者,管理机关得收取修复费用百分之五之保证金,保固期满后如未动支或尚有剩余时,无息发还。管理机关收取路面修复费后,于管线单位完工后并会同管理单位验收合格自移交道路管理单位之日起二个月内应负责修复路面,在未完成修复路面前若因而发生事故,管理机关应负完全责任。管理机关未尽道路修复责任,本府得处分相关人员。
花莲县之道路在下列期间内,除有特殊情事经核准外,不得申请挖掘使用。新建或拓宽完成日起三年内。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内。重要庆典期间。其它交通认有必要时。
2.4 市区道路管理单位养护作业手册
各县市政府除上述管理规则(或自治条例)外,为使其道路铺面管理作业有一致标准可资依循,亦各依其实际状况自订养护作业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内容观之,由于此系各县市自订,故其名称、性质与内容皆有极显著差异。其中台北市之手册内容较为完整,包含整体养护作业程序内容;高雄市为调查表形式,乃针对道路铺面损坏状况调查与评分所设计;相关各政府之手册或相关办法内容说明如下。
2.4.1 台北市道路养护作业手册
台北市道路养护作业手册分为:壹养护作业编组、执掌与权责,贰、道路桥涵养护,参、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肆、道路挖掘管理,伍、养护作业人员管理、陆、有关道路管理相关条文及附录等七部份,且会随着道路管理相关法令修订及台北市现况加以更新,是为较完整之铺面养护作业手册。
该作业手册与铺面养护作业相关部份为上述中之贰及参等两项,而道路桥涵养护有道路养护及道路巡查等两作业。道路养护内容包括道路养护目的、路面损坏之类型、道路养护分类、道路经常性养护作业类别及道路分级养护准则等五项;道路巡查内容则分为管理员之任务及巡查范围、路况资料之搜集及传达、工作分配与临时调度及建损查报等四项。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有道路整修及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等两项,而道路整修之具体内容为.路基基层整修及沥青面层之修补等二项。
该手册内容相当丰富,对市区道路之各种型式损害及养护作业手法均有详细说明,且对道路巡查之任务、范围及内容详加记载,甚而涵盖道路铺面维修之具体整修项目。此手册对本计划所拟定之养护作业手册有相当重要帮助。
2.4.2 高雄市养护作业手册及评分表
高雄市养护工程大队工作手册在自办道路桥隧工程养护,说明参考法规、作业注意事项、作业流程及使用文书或应缴证件等四项,养护工程大队将高雄市区分为四个巡查范围,依据巡查表填写路面损坏情形。另养护工程大队为市区道路现况制作道路体检小组评分表,邀请技师公会及专家学者组成体检小组,对高雄市辖区作定期或不定期之评分,路面最后之服务绩效,是由体检小组评分后之平均值。在沥青混凝土道路部份,其损坏调查项目有粒料剥脱或老化、凹凸不平或下陷、龟裂、车辙或变形、路面过高、冒油及管线挖损等七项。损坏型式之评审标准分为:相当严重5分、严重4分、中等3分、轻微2分及相当轻微1分等五级,为考虑各种损坏型式对道路服务能力之影响不同,故另针对粒料剥脱或老化给予两倍权重,及凹凸不平或下陷给予一点五倍权重,其余各项之权重为1。
三、台湾地区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发展历程
3.1共同管道推动发展概况
都市地下空间之利用近年來于国内已引起相当之关注。于人口密集之都市内,各种地下管线之设置与维修,甚至灾后之復建,常因主管机关不同,财务狀况不一,缺乏相互间协调及完善之长期营运计划,造成城市道路经常处于施工狀态下。因施工时造成之市容影响及交通不便所引致之无形损失,对都市长期发展及市民生活皆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于城市大众运输及地铁建设时,亦常因地下管线之布设狀况复杂与纪錄不全,增加施工困难度,及因地下管线问题引致之工程灾变可能性。如何解决上述地下管线引致之问题,已逐渐引起工程界之注意。
共同管沟(综合管廊、共同管道)系统将都市维生管线及其它地下管线作一系统化之合并与管理,收纳之管线包括电力、电信、上水(自來水)、下(污)水、瓦斯(天然气)、油管等。由主管机关提供道路上方及下方设置共同沟所需之空间,构筑结构体容纳兩种以上之地下管线并根据都市长期发展预估提前投资,预留发展空间及维修所需之空间,使作业时减少影响地面活动,维持市容之美观及提升市民之生活质量。虽然共同沟有众多优点,但是设置时所可能遭遇之困难仍不可轻忽。由于共同沟建设费用庞大,且效益非明显立即可期,可能造成都市发展时之重大财务负担及投资时之考量。
此外地下管线之特性各異,工程及设置所需之条件不尽相同,共同置于同一管道内可能相互影响,如电力线产生之磁场可能对电信讯号产生干扰,或如下水管线为顺向收集至终端处理,一般皆采重力流之设置,考虑水力坡降于下游段埋深较大,对于非水力管线如电信或电力管线是否适宜合并,仍需视个案考量,于规划设计之初即需将此類问题解决,方可发挥共同管沟之预定功能。共同管沟之设置亦可降低天灾时管道内各种管线之损害,减少灾后復旧之之费用及缩短工期。近年來国内各大都市皆有地铁建设之计划,于地铁建设时同时考虑进行共同沟之设置或与地铁共构应为都市发展之方向。
共同管道之应用最早源于十九世纪,法国巴黎于市区内之主要道路下设置圆形下水道,并将上水、电信及压缩空气等管线纳入其中。其后于1861年英国倫敦设置半圆形之共同沟,同时收纳瓦斯管、上水管、污水管、电力及电信管线等。德国汉堡市于1890年设置矩形共同沟,收容电力、电话、上下水道及瓦斯与暖气管。然初期因技术尚未臻成熟,容易发生问题,发展受到限制。二十世纪间美国、苏俄与日本亦开始发展,尤其苏俄采用预铸构件方式,施工快速。
民国七十八年因台北捷运施工,造成交通堵塞及挖断自来水或瓦斯等管线的问题纷纷出现,因此当时的台北市长乃率团赴日取经,受到当地『共同沟-一劳永逸免挖道路』观念的影响,于回台后加以发扬光大,正式掀开台湾的共同管道史,并征得市会议的同意于工务局新工处下设置共同管道科,在80.02.15由行政院核准正式营运。此时内政部营建置亦积极着手研拟相关法令条文;高雄市政府亦成立管线科,配合办理共同管道相关业务。又为积极推动共同管道,台北市及内政部分别于民国81及82年先行筹措设置25亿共同管道建设基金,供推动共同管道工程之用。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造成灾区停水断电,日本政府全力抢修,仍歷经一至二月方才恢復大部分地区之供电供水。唯有当时该区内长度约有八公里之共同沟及四公里之供给管道内之管线几乎没有损伤。仅共同沟结构体壁面发现裂缝与于接缝处产生漏水现象。共同沟于地震期间提供内含管线之防灾及都市减灾功能可見一斑。
民国85年代初期,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与公共工程委员会之前身(公共建设督导会报)有鉴于台湾都市人口不断膨胀,公用事业的需求大幅增加,造成地下管线不断的扩充;为有效改善此一地下管线问题,乃研拟:「公共建设管线埋设拆迁问题处理方案」及「管线迁移问题之改建方案」,以作为各有关机关执行之参考依据;因此乃于民国89年制定「共同管道法」,以谋求彻底解决地下管线问题,进而开启国内共同管道之推行契机。在内政部营建署积极推动下,共同管道法于89.06.14正式公布实施,共同管道施行细则及其它相关子法亦相继发布,而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也于92.05.09内政部法规会审核通过,此时共同管道法制基础已在台湾完全建立。
经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的努力下,台湾地区共同管道的推动成果已相当丰硕,包括高铁车站特定区(板桥、桃园、新竹、台中及台南等)共同管道;台北市的新小区(关渡平原、信义计划区、基隆废河道、社子岛)共同管道规划、东西向快速道路共同管道、铁路东延共同管道、大度路共同管道、内湖五期重划区共同管道、洲美快速道路共同管道、基隆河截弯取直新小区共同管道、敦化南北路共同管道基本设计、配合捷运路网系统共同管道及南港经贸园区共同管道等;台北县的台北县辖区共同管道可行性研究、淡海新市镇共同管道、乌来温泉区共同管道、三重重阳桥引道重划区共同管道、芦洲南港子地区共同管道及台北港特定区共同管道等;基隆市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宜兰市县政中心共同管道;桃园航空客货园区共同管道;新竹市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台中市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第十期市地重划区共同管道、振南区段征收共同管道、廓子区段征收共同管道;台中县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丰原市2-1号道路共同管道及西湳市地重划区共同管道;嘉义市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及忠孝路共同管道;台南市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高雄市的共同管道系统整体规划、楠梓都市重划区共同管道、民族路共同管道及多功能经贸园区共同管道等;在校园设有共同管道的有中央大学、交通大学、成功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
其后台北市、台南市及台中市政府公告其共同管道系统,而台北市更于93年11月底正式公告六条共同管道经过的禁挖道路及范围。台北县政府为推动共同管道的建设亦展开积极作为,除委托顾问公司办理三年期的县辖区共同管道规划案外,亦要求各重大工程主办机关检讨一并施筑共同管道的可行性,也在新办理的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开发工程中,将共同管道的规划及设计工作纳入契约的工作项目。同时在96年初将进行台北县共同管道系统公告相关作业,为台北县境内共同管道的建设注入一股原动力。
共同管道依所收容输送管线区段及其性质与结构型式可分为干管、支管、干(或称为供给管)、支管混合共同管道、缆线CAB及连络通道等。
(一)干管共同管道:一般皆设置于道路车道之中央下方,于适当间距分岔接管至两旁供给管,以收容介于输送原站(如水、发电厂、瓦斯制造厂、电力变电所间等)至支管共同管道间的管道。
(二)支管共同管道:支管共同管道系输送于干管共同管道及直接用户之管道。
(三)干、支管混合共同管道:干、支管混合共同管道系取干管共同管道和支管共同管道之优点或去除其缺点,一般适用于路宽为15~20 公尺以上之道路。
(四)电缆沟(Cable Box;简称为 CAB):乃为将市区内架空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线埋置之专用管道,系直接供应各使用用户之专用管道。
(五)连络通道:系指干管共同管道与支管共同管道或电缆沟CAB 连接之通道。
共同管道依共同管道法(民国89年6月14日公布)第2条指出,所谓共同管道系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纳二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安全监视(测)系统等之各种设施。其中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力电信(含军、警专用电信)、自来水、下水道、瓦斯、废弃物、输油、输气、有线电视、路灯交通号志或其它经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供公众使用之管线;因此,共同管道可视为地下维生线系统之整合设施。
公共管道建设推动之相关法规,除了有关共同管道法系统外,尚有道路工程与管线工程之配合事项之相关法规,其中共同管道法系中除共同管道法(民国89年6月14日公布)外,尚有共同管道之施行细则及共同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共同管制经费分摊办法及共同管道基金收支办法与各县市地方政府之共同管道维护办法;而基本而言,与道路及管道工程相关之配合法规则有下列数项:另其相关法规于第十四章说明,不另赘述。
(一)市区道路条例
(二)公共设施管线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点
(三)市区道路地下管线埋设物设置位置图说明
(四)省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
(五)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
(六)道路挖掘设管线管理办法
(七)市区道路电线电缆地下化建设规范
(八)公共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九)公共建设管线基金贷款实施要点
3.2推动公共设施管线数据库系统之建置发展概况
公共设施管线亦可称之为「维生管线」,透过公共设施管线所提供之服务,如电力、电信、自来水及瓦斯等,皆与人民之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道路挖补现象不断或因地下管线老旧,以致管线破裂所引发之瓦斯气爆、火灾、停电、停话及停水等事件仍时有可闻,引为社会各界訾议。其解决方式,除应由既有管线管理之改进着手,加强道路挖掘之协调、管制、监测及执行外,尤应建立完整公共设施管线信息系统,整合道路地下各类管线之信息作为道路主管机关及管线单位查询、管理之依据,以提升公用事业之服务水平及安全,允为根本解决管线问题最重要之长远作法。相关演进检列如后:
Ø 79年内政部成立「国土信息系统推动小组及九大资料库分组」
Ø 81年完成「公共工程管线资料库建立先期规划研究」。
Ø 85年完成「公共设施管线资料库整体规划及其标准制度规范订定之研究」
Ø 86年度完成SDTS格式与UIF之转换验证
Ø 88年通过「公共设施管线资料库标准制度(草案) 」发布实施
Ø 90年完成「公共设施管线资料库申挖查询系统窗口版(CUM301/CUM302)」公用程序
Ø 90年完成「共同管道查询系统软件(CUM304)」程序之开发
Ø 91年修正更新「公共设施管线申请挖掘系统」及「公共设施管线查询系统」及「共同管道查询系统」等三项系统,以利县市政府加强公共设施管线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