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以免挖断地下管线,为城市带来安全隐患。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线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验线确认书。建设单位收到验线确认书后,才能开工建设。
法规链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无数据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形成的现状资料,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数据资料查询、探测与现场详查的规定。
建设单位查询建设区域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后,应根据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经实地查验核准后,形成现状资料;无数据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现状资料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时报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便于管线数据动态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等。
参考:《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要求。
“牵头办理”指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联系和组织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各方协同做好立项、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经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线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验线确认书。建设单位收到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释义]本条是关于验线和申请规划核实的有关规定。
本条中“中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规划核实”是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等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
参考:美国“地下设施损害预防与安全法案”《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官网条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记者 董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