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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8日 | 来源:青岛新闻网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于83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11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健全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制,推进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及时移交和信息收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的长效机制。

——健全地下管线管理体制。地下管线管理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管理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如果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易造成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条例着力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健全地下管线管理体制。在政府层面,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部门职责层面,强化了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管理统筹职责,突出其对建设活动的审查把关,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有刚性。实践中,由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统筹不力,易导致“你建你的,我挖我的”,管线相互“打架”,道路反复开挖。对此,条例强化了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协调性和刚性,明确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计划时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在规划环节,明确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从规划源头上减少管线建设的无序、盲目;在建设环节,要求建设道路时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或者作规划预留,按要求预留支管、接口,减少后期破路埋管的几率;在竣工验收环节,明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严格管线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的管理。条例明确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给道路装上“拉链”。尽管地下管线建设有规范和制约,然而由于“先天不足”,一旦地下管线出现故障,还得开挖道路来解决“病根”。能不能给道路也装上一条“拉链”,维修检修时拉开,修好时拉上,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美观呢?现实中,这条“拉链”就是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单设“综合管廊”一章,大力推动综合管廊的建设,明确了综合管廊的入廊要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时,按照规划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统一敷设于综合管廊中,这样将大大节约成本,运行管理维护也方便,道路开挖的“病根”也可以得到根本解决。条例还对综合管廊的使用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摸清“地下血管”脉络。日常生活中,常见一些施工单位挖爆水管、打穿天然气管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地下管线的状况不明。对此,条例通过建立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查询制度、确认会商制度以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制度、档案预验收制度、档案移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一方面加强对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及时报送和动态更新,及时摸清“地下血管”脉络。通讯员方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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