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旧城改造提升工程中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架空线路是指架设在地面之上的电力、通信、路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范围:
(一)主次干路两侧及横跨道路、十字路口的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庭院内部的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
五、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各项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更换;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进行维护和更新;对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及时清理。
六、对架空线路的改造,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具备入地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全部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地的,应采取套管、捆扎等方式进行规范,做到整齐、美观、安全;对废弃的架空线路,应当及时剔除。
七、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工作,并对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的权属予以确认。对于无主的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除。
八、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进行改造。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挖掘。
九、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的,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改造计划;逾期不报,视为无改造计划。改造范围5年内不得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工程。
十、市公用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改造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城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朝阳区人民政府、南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绿园区人民政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