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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0日 | 来源:青岛晚报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我市制定完成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鼓励供水、排水、燃气等11种地下管线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

新建道路管线应埋入地下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军事专用地下管线除外。其中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在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宜合并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规划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规划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非危险物品输送管线避让危险物品输送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

新区应同步规划综合管廊

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创新和应用;鼓励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其中还透露,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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