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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正式实施 | 江苏率先破局:城市生命线安全治理的"制度样板"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 | 来源:

2026年8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6〕5号),自9月2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系统性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该办法不仅回应了城市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更在制度设计上展现出多重鲜明特点。本文从政企安全职责清晰、信息与传统技术结合、政企平台内容明确、评价激励机制巧妙四个维度,对这一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一、政企安全职责清晰:构建权责分明的安全治理体制

该办法最突出的制度创新之一,在于彻底厘清了政府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边界,形成了”政府统筹监管、企业落实主责”的清晰格局。

在政府侧,办法构建了”省级统筹、市级主责、分级管控”的责任体系。省级层面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和省级监管系统运行;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司其职(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层面由地方政府明确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本地区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第七条)。这种设计既避免了多头管理的混乱,又防止了责任真空的出现。

在企业侧,办法以专条形式强化权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权属单位不仅要”强化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等日常管理,开展巡视巡检”,还必须”定期向监管系统提供设施设备、监测预警报警、巡视巡检、突发事件和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数据”,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八条)。这一条款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将企业的传统安全管理义务与数字化时代的平台接入义务绑定,既保留了企业对设施物理安全的直接责任,又赋予其数据报送的法定义务。

更值得称道的是,办法在第十六条设置了企业主动干预权:“各权属单位及养护单位发现未经审批或者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同步上报监管系统。”这一规定既赋予了企业一线安全守护的”哨兵”角色,又建立了从现场处置到平台报告的完整链路。

二、信息与传统技术结合:打造”智慧+传统”本质安全体系

该办法并未陷入”唯技术论”的误区,而是展现了信息技术和传统管理手段深度融合的务实智慧。

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办法展现了前瞻性视野。第二条明确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核心手段,监管范围涵盖燃气、供水、排水、热力、道路、桥梁、隧道、照明、消火栓、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第四条进一步要求”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无人装备等新技术新装备”,有序拓展应用场景。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物联感知设备的布设、运行维护提出了刚性要求,特别是规定”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的物联感知设备应当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从建设源头保障了数字化能力。

在传统技术保留方面,办法体现了对城市安全治理规律的深刻理解。第八条明确要求权属单位开展”巡视巡检”,第十四条将”权属单位巡视巡检”与行政检查、专项督查并列为隐患发现的重要渠道,第十六条强调”四方交底、旁站监护”等传统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这种设计绝非对旧模式的简单保留,而是基于一个深刻判断:物联网感知设备可以替代人眼的部分功能,但无法完全替代人在复杂城市环境中的综合判断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智慧+传统”的融合点体现在数据闭环上。传统巡视巡检发现的问题要”即时录入监管系统”(第十四条),物联感知设备的监测预警也要通过同一系统流转处置(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以监管系统为枢纽,将人的经验判断与机器的持续监测编织成一张无缝的安全防护网。

三、政企平台内容明确: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协同平台架构

办法对平台体系的架构设计极为清晰,形成了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数据供给端协同运行的双平台格局。

政府监管平台(监管系统)具有明确的三级架构和功能定位。省级监管系统由住建部门建设运行,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汇聚全省数据信息,与设区市监管系统联网运行(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建设运行本级监管系统(第七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监管系统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关系:“可以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建设,单独建设监管系统的应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衔接。”这一弹性设计既鼓励集约建设,又允许因地制宜。

监管系统的核心功能在第十三条得到充分展开:省级层面通过监管平台汇集全省数据,开展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决策支持和综合评价;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关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情况的调度,将设施运行维护计划及完成情况纳入监管并定期分析统计。尤为重要的是,第十五条要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运用监管系统开展”管线交互风险隐患分析”以及”耦合风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反馈权属单位——这体现了政府平台从”数据汇集”向”风险研判”的职能跃升。

企业平台侧(权属单位系统)的定位是数据源头和处置终端。第八条要求权属单位”定期向监管系统提供”五类数据:设施设备数据、监测预警报警数据、巡视巡检数据、突发事件数据和其他必要安全管理数据。第二十条进一步细化数据要求,强调”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并要求权属单位”每年应当修改补充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改、报废、漏测的数据”。

政企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是双向的、动态的。政府平台向企业反馈风险分析结果(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向政府平台报送数据并接收预警指令(第十八条)。这种架构避免了政府平台成为”数据黑洞”,也防止了企业平台沦为”信息孤岛”,真正实现了省市协同、业务协同、数据贯通。

四、评价激励机制巧妙:以部门自评估上报政府形成激励链条

该办法在缺乏直接行政处罚条款的情况下,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构建了有效的评价激励体系。

年度自评估机制构成基础性评价工具。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年度全省工作自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每年开展自评估并向同级政府报告。这种”自下而上”的自评估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责任压力传导链。

闭环管理与督办机制形成过程性激励。第十八条规定建立预警报警响应处置工作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预警报警闭环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处置的重大预警报警信息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三条要求省级开展”综合评价”,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反馈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这种设计将数据流转与责任评价挂钩——系统留痕的处置时效、闭环质量直接成为评价依据。

数据质量稽核构成隐性约束。第二十条明确由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或数据部门”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稽核”。在数字化治理框架下,数据质量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稽核结果可间接影响企业在政府评价体系中的位次,甚至关联到后续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等资源配置。

隐患清单动态管理实现靶向激励。第十四条要求将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即时录入监管系统,实施隐患清单动态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这种公开化、动态化的清单管理,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整改效率和整改质量的社会化监督。

结语

《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是一部兼具前瞻性与务实性的制度创新成果。它以清晰的政企权责划分为基础,以智慧技术与传统管理的融合为路径,以明确的双平台架构为支撑,以巧妙的评价激励为驱动,构建起覆盖全省、贯通省市县三级、连接政府与企业的城市生命线安全治理体系。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为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治理提供了”江苏样本”,更标志着城市安全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分散管理向系统治理、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的深刻转型。随着办法于2026年9月21日正式施行,江苏城市安全治理现代化将迈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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