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843 号国务院令,对 12 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3 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作出多处关键调整,决定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国务院签署公布重要行政法规修改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决定自 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组织开展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 12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中国政府网。
本次修改包含《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多部法规。对法规中原引用、将于8月15日废止的旧有法律,统一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规中法律责任等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按照法典规定完成对应修订;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更好适配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
重点解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依据国务院令第843号附件,条例共作出四处重要调整,聚焦排水户监管、污泥管控、法律依据、处罚力度四大方面。
一、调整排水户监管对象表述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修改为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
二、扩大污泥禁止处置行为范围
将第三十条原文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修改为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新增 “抛撒”“焚烧” 两类禁止行为,补齐污泥处置监管漏洞。
三、大幅提高污泥违法处罚力度
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违法行为: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北疆先锋网。
四、更新上位法引用依据
将第五十八条中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成法规法律依据的衔接切换。
政策意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修订,是行政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制度对齐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完成法律依据更新,实现下位法规与法典规则协调统一;另一方面强化污泥环境风险管控,加大对污泥违法处置行为惩戒力度,压实排水、污水处理领域主体责任,为城镇水环境治理、污水污泥规范化处置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次清理工作,统筹修改12部、废止3部行政法规,理顺生态环境领域制度体系,消除法规制度冲突,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平稳落地实施,为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